1、意向受讓方在充分了解標的資產后于掛牌期內遞交受讓申請,并在本項目掛牌期間內按本項目公告的約定遞交交易保證金人民幣247萬元到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指定銀行賬戶(以交易所銀行賬戶到賬時間為準),即為意向受讓方在《物權受讓申請書》中對轉讓方做出接受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掛牌底價受讓標的資產承諾的確認,成為標的資產的競買人。意向受讓方逾期未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交易各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其支付除交易保證金以外剩余交易價款后即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競買人未被確定為受讓方且不存在違規違約情形的,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確定受讓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全額返還。
2、信息發布期滿,如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競買人遞交交易保證金的,采用協議方式轉讓,競買人應當以不低于掛牌價格的價格受讓標的資產,并按照產權交易機構的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限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報價系統進行報價,報價高于或等于掛牌價格的,則該報價成為受讓價格。競買人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信息發布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采取網絡競價-多次報價方式確定受讓方和受讓價格。競買人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應按照競價實施方案的要求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3、本次產權交易價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受讓方須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除交易保證金外的其余產權交易價款及交易手續費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指定的銀行賬戶。受讓方須同意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在出具交易憑證并收到轉讓方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劃轉到轉讓方指定銀行賬戶。如受讓方未按時支付交易價款,轉讓方有權暫停標的資產的交割。受讓方逾期支付交易價款的,應按交易總價款的每日千分之一向轉讓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的,則視作受讓方重大違約,轉讓方有權扣除受讓方交納的扣減上海聯交所組織交易的相關服務費用后的全部交易保證金或等額的交易價款,另行處置標的資產,并要求受讓方賠償實際損失。
4、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如意向受讓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轉讓方及相關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為限,在扣除上海聯交所組織交易的相關服務費用后,依法依規向意向方主張相應的賠償責任,上海聯交所將按照交易保證金相關規則處理。
(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競買人
①在產權交易機構通知的規定時限內,競買人未通過產權交易系統進行有效報價的;
②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在3個工作日內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的;③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支付交易價款或交易手續費的。
(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
①在網絡報價中競買人未提交競買文件的;
②在網絡報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效報價的;
③競買人通過網絡報價等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產權交易有關規則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的;
④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支付交易價款或交易手續費的。
(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或其他違規違約情形的。
5、本項目公告期即為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在掛牌公告期間,有權利和義務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全面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意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資產質量方面的瑕疵等為由退還標的物或拒付價款,否則將視為違約。
6、意向受讓方須書面承諾:
(1)我方符合標的資產所在地關于使用標的資產資格的電力交易相關規定。我方已自行對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自身的資格條件進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詢專業人士、相關方和監管機關的基礎上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作為本轉讓項目受讓方的資格,決定是否舉牌受讓標的資產,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費用、風險和損失。
(2)我方已完成對標的資產的盡職調查,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轉讓方所披露標的資產現狀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內容,同意按照標的現狀接收標的資產,并自行承擔本次受讓標的資產所帶來的一切風險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標的資產狀況為由退還標的資產。
(3)已知曉轉讓方與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簽訂的《軟件許可使用協議》,如成功受讓標的資產,我方同意承繼轉讓方在該協議中的全部權利義務,確保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可以按照該協議約定的條件繼續合法使用標的資產。
(4)如我方在交易過程中發生違規違約行為,我方同意轉讓方和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按照交易保證金相關規則處理我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 |